2015年8月,陳玉晉組織審計某部經濟適用房高層住宅樓工程,通過審核、變更簽証等結算資料發現,施工單位採用偷梁換柱的方式更換了項目經理。
施工單位在招標時,通過建筑經驗豐富、工作能力突出的經理成功競標。根據合同規定,如果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更換了項目經理,要沒收150萬元的項目經理保証金。
為了賺取這150萬元的項目經理保証金,這個公司“偷梁換柱”。工程開始不久后,投標承諾的施工經理離開了工地,隻在工程開工、主體驗收、竣工驗收時出了幾次面,總計到工地的時間不到半月。
而施工單位既沒有辦理更換項目經理的手續,也沒有報備,而是以項目副經理頂替投標承諾的項目經理。細心的陳玉晉自然不會放過這些細節,他通過向營建人員核實,對照施工期間所有合同的筆跡,証實了投標承諾的施工經理並未全程到位。
陳玉晉安排審計主體的工程師扣減了按合同應沒收的項目經理保証金,眼看即將到手的150萬元,就要被審掉,施工單位負責結算的經理與造價員堅決不干,大聲說道:“我們投標承諾的張經理從開工、主體驗收到竣工驗收,都自始至終參加了工程施工建設,你不能扣減這150萬元。”
“招標文件與合同都明確約定,施工單位投標承諾的項目經理不到位,或項目經理不稱職,甲方要求更換項目經理,應沒收項目經理保証金,作為對發包人的補償。”陳玉晉拿出工程期間的簽字筆跡,不緊不慢地說道。
“你們投標承諾的項目經理,在工地總共不到半個月,並未履行項目經理職責,按合同約定扣減項目經理保証金,合法、合規、合理,你們作為國家大型企業,應守合同、重信用。”說到這,施工單位預算經理已啞口無言,隻能為“偷梁換柱”的行為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