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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圖管理條例明年起施行:地圖服務器須在境內

2015年12月15日08:06  來源:北京晨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互聯網地圖服務器須在我境內

  《地圖管理條例》公布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日前公布《地圖管理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針對現在如火如荼的互聯網地圖業務,《條例》規定,向公眾提供地理位置定位等服務的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証書﹔存放地圖數據的服務器應當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集、使用用戶信息須經用戶同意,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戶的個人信息﹔發現傳輸的地圖信息含有不得表示內容的,立即停止傳輸。另外,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昨天還就《條例》有關熱點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制定

  背景

  為什麼要制定《地圖管理條例》?

  地圖違法事件時有發生

  答:現行《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發布已有20年,地圖的編制方式、承載內容和傳播手段等有許多新變化:一是地圖的編制和經營多樣化、市場化,原來各部門所屬、主要從事專題地圖編制工作的測繪隊伍已變為市場主體,出版社也轉企改制,現行條例的管理體制亟須調整。二是地理信息產業迅速發展,手機地圖、三維地圖、街景地圖等層出不窮,廣泛承載天文地理、政經文化、衣食住行等多種信息,與國家安全、經濟發展及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需要擴大調整范圍,推進公共服務。三是近年來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侵犯個人信息的地圖違法事件時有發生,地圖錯繪、漏繪以及在互聯網地圖上標注涉密地理信息、泄露用戶個人信息等問題大量存在,亟須加強安全監管。

  為了切實解決上述問題,有必要制定《地圖管理條例》。

  審核

  制度

  為何規定要對地圖進行審核?

  以免地圖錯繪漏繪泄密

  答:地圖審核的目的主要是保証地圖不出現錯繪、漏繪、泄露國家秘密等問題,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利益。條例主要規定了地圖的審核范圍、送審主體、送審應當提交的材料、測繪地信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職責、審核時限、審核內容和程序等。應急保障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的地圖應當即送即審。經審核批准的地圖,應當在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地圖審核不得收費。

  條例遵循“推進地理信息規范監管和廣泛應用”的總要求,堅持維護國家主權、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眾生活的原則。思路包括:一是放管結合,促進產業健康發展。鼓勵地圖產品編制和出版,推動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加強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將部分地圖審核權下放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測繪地信行政主管部門﹔明確編制標准,加強重點環節監管,通過地圖審核、保密技術處理、數據安全監管等方式保障地理信息安全。二是重點加強互聯網地圖管理。條例專設一章規定互聯網地圖服務基本制度,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服務行業的政策扶持和監督管理。三是強化責任。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地圖管理、推動產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等方面的責任﹔明確違法編制地圖、違法提供互聯網地圖服務以及危害地理信息安全等行為的法律責任,並加大追責力度。

  地圖

  編制

  在地圖編制方面有哪些要求?

  禁止表示內容不得上圖

  答:一是規定了地圖編制主體。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証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地圖編制工作。二是明確了地圖編制的標准和要求。地圖編制單位應當執行地圖編制標准,選用最新的地圖資料,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不得在地圖上表示禁止表示的內容。三是對公益性地圖作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信行政主管部門應向社會公布公益性地圖供無償使用,並定期更新。

  網絡

  地圖

  對互聯網地圖服務有何規定?

  服務器須設在我國境內

  答:條例主要規定了互聯網地圖服務市場准入制度、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用戶信息保護制度、違法信息監管及核查備案制度,並重點要求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一是向公眾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傳標注和地圖數據庫開發等服務的,應當取得測繪資質﹔二是將存放地圖數據的服務器設在中國境內,並制定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三是收集、使用用戶信息須經用戶同意,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戶的個人信息﹔四是發現傳輸的地圖信息含有不得表示內容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向有關部門報告﹔五是對地圖新增內容加強核查校對,並向測繪地信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5大不得表示內容

  (一)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屬於國家秘密的﹔

  (四)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內容。

  簡單地圖不用送審

  ●國家實行地圖審核制度。

  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應當報送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但是,景區圖、街區圖、地鐵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除外。

  ●送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圖審核申請表﹔

  (二)需要審核的地圖樣圖或者樣品﹔

  (三)地圖編制單位的測繪資質証書。

  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還應當提交保密技術處理証明。

  ●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時事宣傳地圖、時效性要求較高的圖書和報刊等插附地圖的,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應急保障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地圖的,應當即送即審。

  繪制界線3大原則

  ●編制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的世界地圖、全國地圖,應當完整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

  ●在地圖上繪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間邊界、世界各國間歷史疆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按照中國國界線畫法標准樣圖繪制﹔

  (二)中國歷史疆界,依據有關歷史資料,按照實際歷史疆界繪制﹔

  (三)世界各國間邊界,按照世界各國國界線畫法參考樣圖繪制﹔

  (四)世界各國間歷史疆界,依據有關歷史資料,按照實際歷史疆界繪制。

  中國國界線畫法標准樣圖、世界各國國界線畫法參考樣圖,由外交部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准后公布。

  ●在地圖上繪制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或者范圍,應當符合行政區域界線標准畫法圖、國務院批准公布的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違反《條例》最高罰20萬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証書或者超越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地圖編制活動或者互聯網地圖服務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送審而未送審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需要送審的地圖不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向社會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審核不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定的地圖未按照審核要求修改即向社會公開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証書,可以向社會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弄虛作假、偽造申請材料騙取地圖審核批准文件,或者偽造、冒用地圖審核批准文件和審圖號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和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証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地圖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或者未按照有關規定送交樣本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証書。

  ●違反本條例規定,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使用未經依法審核批准的地圖提供服務,或者未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進行核查校對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証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互聯網上傳標注了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規地圖禁攜帶入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載、銷售、進口、出口不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定的地圖,不得攜帶、寄遞不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定的地圖進出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涉嫌地圖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

  (三)查封、扣押涉嫌違法的地圖、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以及用於實施地圖違法行為的設備、工具、原材料等。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圖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方便公眾查詢。

  地圖違法行為可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圖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本版均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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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邱越、閆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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