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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軍網全文發布新版《軍隊審計條例》【2】

2016年12月23日08:28 | 來源:中國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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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審計機構及職權

  第九條 中央軍委審計署主管軍隊審計工作,對中央軍委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條 中央軍委審計署及其所屬的直屬審計中心和駐戰區審計局,駐戰區審計局所屬的地區審計中心,按照規定的監督對象范圍開展審計工作。下級審計機構對上級審計機構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一條 上級審計機構可以將其監督對象范圍內的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計機構進行審計。上級審計機構有權對下級審計機構監督對象范圍內的審計事項,直接進行審計。

  軍隊審計機構辦理審計事項,需要延伸至無隸屬關系的其他軍隊審計機構監督對象范圍的,應當報經共同的上級審計機構批准后實施。

  第十二條 軍隊審計機構有權要求軍隊單位提供與其經濟活動有關的規劃計劃、預算決算、業務報表等資料和相關的職能任務、業務流程、規章制度、信息系統應用等基本情況,以及有關領導干部履歷、崗位職責、個人報告事項、信訪舉報等情況。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軍隊審計機構要求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拖延、謊報。有關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三條 軍隊審計機構有權採集軍隊單位涉及經濟活動的電子數據。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軍隊審計機構要求開放相關數據庫和網絡訪問權限,提供技術文檔,按時報送數據,不得拒絕、阻礙、篡改、隱匿。

  第十四條 軍隊審計機構辦理審計事項,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賬簿憑証、報告報表、會議記錄、合同協議、權屬証照、檔案材料、音像視頻,庫存現金、有價証券、貴重物品、物資器材,相關信息系統和技術文檔,專業機構出具的証明性文件等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資產和數據,及其存儲存放的介質、設備和場所。被審計單位、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不得推諉、拒絕。

  第十五條 軍隊審計機構辦理審計事項,有權就涉及審計事項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並可以採取復制、拍照、錄音、錄像、記錄、轉儲、下載等方法,取得有關証明材料。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支持、協助軍隊審計機構的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証明材料,不得抗拒、干擾、拖延。

  第十六條 軍隊審計機構辦理審計事項,經本審計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依照法定程序查詢被審計單位、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存款和有關人員的公務卡﹔有証據証明被審計單位、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存儲公款的或者有証據証明被審計單位、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有資金非正常轉入個人賬戶的,經本審計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依照法定程序查詢被審計單位、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以及軍隊單位非正常轉入相關個人賬戶的資金。

  第十七條 軍隊審計機構辦理審計事項,對審計對象和有關人員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有關資料,或者毀損、轉移、隱匿違反規定取得的資產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並記錄相關行為。必要時,經辦理該審計事項的軍隊審計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規定取得的資產﹔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和有價証券,需要予以凍結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對封存的資料、資產,軍隊審計機構可以指定被審計單位、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負責保管,被審計單位、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不得拒絕、損毀或者擅自轉移。

  第十八條 軍隊審計機構對審計對象的財經違法行為,有權直接制止,或者要求有關職能部門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無效時,通知有關職能部門暫停撥付、調撥與該財經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和實物,並要求審計對象暫停使用已經撥付的款項和調撥的實物,但採取該項措施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正常供應保障。

  第十九條 軍隊審計機構對有財經違法行為的審計對象和其他有關責任人員,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作出書面檢查,進行審計約談,並視情給予通報批評﹔對有關單位,有權提請有處理權的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軍隊審計機構對軍級以上單位或者軍職以上領導干部採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進行審計約談、給予通報批評的措施,應當報中央軍委批准。

  第二十條 軍隊審計機構在實施審計過程中,發現有關財經管理規定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應當建議有關職能部門予以糾正﹔有關職能部門不予糾正的,應當提請有處理權的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軍隊審計機構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等。

  軍隊審計機構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等,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軍事秘密,遵守軍隊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軍隊審計機構辦理審計事項,可以提請軍事司法機關和有關職能部門予以協助﹔軍事司法機關和有關職能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軍隊審計機構辦理審計事項,可以向國家審計機關和其他單位提請協助。

  第二十三條 軍隊審計機構必須堅決貫徹習主席決策指示,嚴格執行中央軍委部署要求,建設“政治強、業務精、作風優、紀律嚴”的過硬審計隊伍,完善審計質量管控體系和審計網絡信息體系,推動審計理論和工作創新,不斷提高審計工作的規范化、專業化、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 軍隊審計機構不得參加各類與審計職責無關、可能影響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的議事協調機構。

  軍隊審計機構應當按照軍隊有關安全、保密規定,管理使用獲取的資料、數據。

(責編:邱越、閆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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