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軍事

中國軍網全文發布新版《軍隊審計條例》【4】

2016年12月23日08:28 | 來源:中國軍網
小字號

  第四章 審計事項

  第三十條 軍隊審計機構對軍隊單位的下列經濟活動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與經濟活動有關的政策法規、標准制度、規劃計劃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二)軍費總預算、總決算,以及團級以上單位經費預算和決算﹔

  (三)裝備科研、訂購、維修、調撥分配、使用管理、退役報廢等﹔

  (四)軍事設施建設規劃計劃、項目審批、勘察設計、發包承包、施工管理、竣工結(決)算等﹔

  (五)房地產的申請劃撥、調配、利用、處置等﹔

  (六)物資採購、儲備、供應、使用、管理、處置等﹔

  (七)知識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的形成、管理和處置﹔

  (八)政府專項經費、軍人保險基金、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

  (九)預算外經費的收入、分配、支出和繳存﹔

  (十)資金的收付、存儲、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 軍隊審計機構對領導干部在領導和管理經濟活動中的經濟決策、經濟管理、法規執行、事業建設、廉潔自律等方面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分為任期審計、離任審計,必要時組織交接審計。

  領導干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重點審計對象:

  (一)任現職一年以上,掌管經費物資較多、具有保障資源分配權與調節權、負責大項工程建設與大宗物資採購的軍隊單位主要領導﹔

  (二)列為后備干部的領導干部﹔

  (三)離任一年以內的軍隊單位主要領導﹔

  (四)一年內達到平時服現役最高年齡或者任職最高年限的軍隊單位主要領導﹔

  (五)群眾反映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領導干部。

  第三十二條 軍隊審計機構對作戰、演習演練、搶險救災、反恐維穩、閱兵慶典等重大任務的資源籌措、供應保障、責任支付、經費預算決算等,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 軍隊審計機構對軍隊事業單位、保障性企業的財務收支、成本效益和其他有關經濟活動,以及軍隊審價機構、財務評估機構等的價格行為,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軍隊單位可以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選擇有相應資質的社會審計機構對工程、物資、服務等採購項目實施價格審計。軍隊單位應當在收到社會審計機構審計報告后15個工作日內,將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報送對其有監督權的軍隊審計機構備案,軍隊審計機構可以進行核查。

  第三十五條 軍隊審計機構對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軍隊人才培養、軍隊保障、國防動員等方面軍民融合發展項目,以及其他涉及軍地雙方的經濟活動,可以會同國家審計機關開展聯合審計。

  第三十六條 軍隊審計機構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事項,以及中央軍委交辦的審計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責編:邱越、閆嘉琪)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