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軍網全文發布新版《軍隊審計條例》【9】
2016年12月23日08:28 | 來源:中國軍網
第十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七十條 對在軍隊審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其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檢查﹔構成違紀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並視情作出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干預、拒絕、阻礙審計的﹔
(二)拖延、拒絕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數據,或者提供的資料、數據不真實、不完整的﹔
(三)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資料、數據的﹔
(四)毀損、轉移、隱匿違反規定取得的資產的﹔
(五)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六)整改不力或者不按照要求公開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整改結果的﹔
(七)違反審計結果運用的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在查辦審計移送問題線索時失職瀆職的﹔
(九)與提供審計服務的社會審計機構串通舞弊的﹔
(十)打擊、報復、陷害、誣告軍隊審計人員的﹔
(十一)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七十二條 軍隊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違反審計紀律,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失密泄密的,對審計機構,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構成違紀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並視情作出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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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邱越、閆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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