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軍網全文發布新版《軍隊審計條例》【3】
第三章 審計人員
第二十五條 軍隊審計人員應當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踐行忠誠、責任、依法、獨立、清廉、奉獻的審計價值觀,堅持從嚴從實、公正文明、恪盡職守,不斷提高能力水平,嚴格執行審計法規制度,認真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軍隊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並取得崗位任職資格。
軍隊審計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從事審計或者財務工作的經歷。
第二十七條 軍隊審計人員應當堅持原則、實事求是、按章辦事、保守秘密,嚴格遵守下列廉潔從審紀律,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
(一)不准安排或者接受由審計對象和相關單位、個人承擔審計期間的住宿、餐飲、差旅等費用,或者在被審計單位、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和相關單位報銷任何費用﹔
(二)不准接受或者變相接受審計對象和相關單位、個人贈送的禮品、禮金,或者以任何名義佔用、索取審計對象和相關單位、個人的財物﹔
(三)不准參加審計對象和相關單位、個人安排的宴請、旅游、娛樂等活動﹔
(四)不准隱瞞、歪曲審計事實﹔
(五)不准向審計對象和相關單位、個人推銷商品或者介紹業務﹔
(六)不准利用審計職權干預和插手被審計單位、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經濟活動以及其他敏感事務﹔
(七)不准利用知悉的國家秘密、軍事秘密和掌握的審計對象以及相關單位有關信息謀取利益﹔
(八)不准縱容、默許、授意親屬或者其他特定關系人向審計對象和相關單位、個人謀取利益﹔
(九)不准接受請托干預審計工作﹔
(十)不准向審計對象和相關單位、個人提出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 軍隊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被審計領導干部、有關主管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
(二)與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經濟利益關系的﹔
(三)與審計對象、審計事項、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有關主管人員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
審計對象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審計人員回避。軍隊審計人員的回避,由辦理該審計事項的審計機構的負責人作出決定﹔軍隊審計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上級審計機構負責人作出決定。
第二十九條 軍隊審計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臨時聘用具有相應職業資格和能力的人員辦理審計事項,並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進行管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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