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軍網全文發布新版《軍隊審計條例》【6】
第六章 審計准備
第四十三條 軍隊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全軍年度分項審計工作方案明確的審計任務,指派2名以上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並指定1人擔任審計組組長,全面負責審計組的工作。
軍隊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審計項目的類別、內容、專業、要求等,組織審計組進行必要的業務培訓。
第四十四條 審計組應當對審計項目的有關情況,進行審前調查,收集相關資料。
第四十五條 審計組應當根據全軍年度分項審計工作方案、審前調查情況等,選定審計方式,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報派出審計組的軍隊審計機構負責人批准后實施。
審計方式包括就地審計、報送審計、聯網審計、跟蹤審計等。
第四十六條 軍隊審計機構應當於實施審計3個工作日前但不超過20個工作日,向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臨時受領緊急審計任務、審計對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不宜事先通知,以及其他不能在規定時限送達審計通知書的,經軍隊審計機構負責人批准,審計組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第七章 審計實施
第四十七條 審計組進駐被審計單位、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后,應當組織召開審計進點會,通報有關審計工作安排和要求,公布審計期間舉報方式。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進點會,還應當聽取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述職。
審計組直接持通知書實施審計的,可以不召開審計進點會。
第四十八條 審計組在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開展審計工作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審計組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數據和必要的辦公條件。
有關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提供的資料、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第四十九條 審計組應當通過審查經濟活動資料,核查有關資產,查看有關活動及其場所設施,調閱相關會議記錄和音像資料,分析測試內控制度和有關數據,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等進行審計取証,編制工作底稿。必要時,可以通過群眾評議、個別談話、座談了解等方式調查取証。
第五十條 審計組應當對審計証據材料的適當性、充分性進行梳理判斷,形成有效的審計証據和完整的証據鏈。
審計組取得的審計証據材料,應當由提供証據的單位、人員蓋章或者簽名﹔不能取得蓋章或者簽名但不影響事實認定的,由審計人員注明原因,該審計証據材料仍然有效。取得的審計証據材料曾經實施過封存、凍結等保全措施的,應當附有實施保全措施的依據和過程說明。
審計証據主要包括物証、書証、証人証言、鑒定結論、勘驗與檢查筆錄、視聽材料、電子數據等。
第五十一條 軍隊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出示審計工作証件和相關審計文書。
對現金、實物以及可能對審計結論產生重大影響的証據,審計組必須選派2名以上審計人員進行取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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