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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軍網全文發布新版《軍隊審計條例》【8】

2016年12月23日08:28 | 來源:中國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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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審計工作制度

  第六十二條 軍隊審計機構對本級無權決定的事項,或者相關政策法規不夠明確的事項,以及上級指示和交辦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報告。

  軍隊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遇有其直接上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越級報告:

  (一)有法定回避情形的﹔

  (二)有干預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行為的﹔

  (三)與審計發現問題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四)其他不宜知悉請示報告內容情形的。

  第六十三條 軍隊單位應當將涉及經費預決算、物資採購、軍事設施建設、裝備建設、資產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文件資料和電子數據,以及組織的演習演練、大型會議等重大活動情況,及時抄送或者通報軍隊審計機構,其中,中央軍委機關部門應當抄送或者通報中央軍委審計署和對其有審計監督權的直屬審計中心,其他軍隊單位應當抄送或者通報對其有審計監督權的直屬審計中心、駐戰區審計局和地區審計中心。

  第六十四條 軍隊單位應當把審計結果作為加強和改進財經管理,進行干部考核任免、教育管理、述職述廉、獎懲問責,以及開展紀檢、巡視、檢察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五條 軍隊審計機構對審計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依法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於審計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向有權處理的職能部門移送。對受理的審計信訪事項,應當及時辦理,其中實名審計信訪的,應當將辦理結果以書面形式答復信訪人。

  軍隊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轉給或者透露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單位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壓、銷毀審計信訪材料。

  第六十六條 軍隊審計人員遇有他人在正常工作程序之外對其施加影響的下列行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登記:

  (一)明示或者暗示軍隊審計人員對有關事項不深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軍隊審計人員對審計發現的問題不予或者不如實報告、通報,或者從輕、減輕、免除審計處理的﹔

  (三)詢問、過問、打探重要審計情況,影響軍隊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軍隊審計人員應當將登記的干預審計工作行為如實報告審計組組長和審計機構負責人,並將干預審計工作行為登記報告歸入審計檔案。

  第六十七條 軍隊審計人員應當真實、完整、及時、規范地記錄實施審計的過程、得出的結論和與審計項目有關的重要管理事項。

  審計記錄包括調查了解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項記錄。

  第六十八條 軍隊審計機構辦理審計事項,應當使用統一規范的審計文書。軍隊審計文書的種類、要素、格式由中央軍委審計署規定。

  審計文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送達日期的認定,按照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 軍隊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審計項目檔案收集整理、立卷歸檔、管理利用等各項制度,開發和應用檔案管理信息系統,提高檔案管理水平。

(責編:邱越、閆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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