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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反恐法全文發布 解放軍武警可出境反恐【4】

2015年12月28日15:46  來源:新華社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中國反恐法全文發布 解放軍武警可出境反恐

第四章 情報信息

第四十三條 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建立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實行跨部門、跨地區情報信息工作機制,統籌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搜集工作,對搜集的有關線索、人員、行動類情報信息,應當依照規定及時統一歸口報送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

地方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建立跨部門情報信息工作機制,組織開展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對重要的情報信息,應當及時向上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報告,對涉及其他地方的緊急情報信息,應當及時通報相關地方。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靠群眾,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建立基層情報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能力。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事機關在其職責范圍內,因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

依照前款規定獲取的材料,隻能用於反恐怖主義應對處置和對恐怖活動犯罪、極端主義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第四十六條 有關部門對於在本法第三章規定的安全防范工作中獲取的信息,應當根據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的要求,及時提供。

第四十七條 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地方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以及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有關情報信息進行篩查、研判、核查、監控,認為有發生恐怖事件危險,需要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應對處置措施的,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和單位,並可以根據情況發出預警。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通報做好安全防范、應對處置工作。

第四十八條 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有關部門和單位、個人應當對履行反恐怖主義工作職責、義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違反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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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許江(實習生)、閆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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