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國反恐法全文發布 解放軍武警可出境反恐
第七章 國際合作
第六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開展反恐怖主義合作。
第六十九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開展反恐怖主義政策對話、情報信息交流、執法合作和國際資金監管合作。
在不違背我國法律的前提下,邊境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經國務院或者中央有關部門批准,可以與相鄰國家或者地區開展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交流、執法合作和國際資金監管合作。
第七十條 涉及恐怖活動犯罪的刑事司法協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經與有關國家達成協議,並報國務院批准,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可以派員出境執行反恐怖主義任務。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派員出境執行反恐怖主義任務,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第七十二條 通過反恐怖主義國際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處罰、刑事訴訟中作為証據使用,但我方承諾不作為証據使用的除外。
上一頁 |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