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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治要求實現治軍方式轉變

2015年09月01日08:06  來源:解放軍報  手機看新聞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主席對深入推進依法治軍從嚴治軍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論述,要求全軍按照法治要求轉變治軍方式,努力實現從單純依靠行政命令的做法向依法行政的根本性轉變,從單純靠習慣和經驗開展工作的方式向依靠法規和制度開展工作的根本性轉變,從突擊式、運動式抓工作的方式向按條令條例辦事的根本性轉變。習主席重要論述是新形勢下深入推進依法治軍從嚴治軍的科學指南和根本遵循,必須深刻領會其科學內涵,切實加快實現治軍方式根本性轉變。

  深刻認識治軍方式轉變的重大意義

  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背景下,按照法治要求實現治軍方式根本性轉變,既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時代要求,又是實現黨在新形勢下強軍目標的重要保障。

  按照法治要求轉變治軍方式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作為國家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法治是現代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一個現代化國家必然是法治國家,一支現代化軍隊必然是法治軍隊。當前,我國正在致力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事業,實現治國理政方式由傳統向現代、由“人治”向“法治”的根本性轉變。軍隊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全面依法治國必然要求深入推進依法治軍從嚴治軍。按照法治的要求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內在地包含著按照法治要求實現軍隊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實現治軍方式的根本性轉變,建設一支現代化法治軍隊,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升級換代”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內容。

  按照法治要求轉變治軍方式是實現黨在新形勢下強軍目標的重要保障。依法治軍從嚴治軍是強軍之基,實現黨在新形勢下的強軍目標,必須充分發揮法治的規范和保障作用。通過把黨關於國防和軍隊建設的主張和治軍成功經驗從制度上、法律上確定下來,堅持和完善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制度體系,尤其是健全完善貫徹軍委主席負責制的體制機制,實行黨委統一的集體領導下的首長分工負責制,確保黨的意志主張和決策部署在軍隊得到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通過建立一整套符合現代軍事發展規律、體現我軍特色的科學的組織模式、制度體系和運作方式,為生成和釋放戰斗力提供法規制度支撐﹔嚴格用法規制度規范部隊作戰訓練,依法糾治訓風演風考風不實問題,確保戰斗力標准牢固立起來。通過健全完善作風建設法規制度,堅持運用法治手段正風肅紀,以剛性的制度規定和嚴格的制度執行,實現作風建設規范化常態化長效化。

  按照法治要求轉變治軍方式是解決當前部隊建設管理存在突出問題的根本舉措。當前,部隊建設管理中還存在一些與實現強軍目標不相適應的問題積弊,例如,一些官兵對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根本制度和原則不明確、不會用﹔有的領導干部打仗意識弱化,主要精力沒有放在戰備訓練上,甚至在軍事訓練和作戰准備上搞假把式﹔官僚主義、形式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在一些單位和領導身上依然存在,正風肅紀任務依然嚴峻。當前部隊建設管理存在的問題,有很大一部分都與法規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嚴格有關。解決這些問題,歸根結底還是要靠法治。通過發揮法治的規范、教育、引導、強制和懲戒功能,牢固樹立法治的權威,從根本上清除問題積弊。

  准確把握治軍方式轉變的目標要求

  習主席強調,要按照法治要求轉變治軍方式,努力實現“三個根本性轉變”,在全軍形成黨委依法決策、機關依法指導、部隊依法行動、官兵依法履職的良好局面。習主席的重要指示深刻闡明了治軍方式轉變的目標要求。

  實現從單純依靠行政命令的做法向依法行政的根本性轉變。行政命令是領導機關和首長管理部隊、組織訓練、執行任務等重要手段。但是,單純依靠行政命令,容易發生用權上的任性現象,逾越法規制度的底線,給部隊建設造成損失。有的領導干部重個人權威、輕法治權威,喜歡發號施令﹔“一個將軍一個令”,新官不認舊賬,為出政績搞新花樣,決策缺乏連續性穩定性﹔有的領導干部抓工作不認真研究相關法規制度,以致出現“拍腦袋決策,拍胸脯保証,拍大腿后悔,拍屁股走人”現象。單純依靠行政命令的做法,根子上還是權力觀不端正,沒有認識到行政命令是一種依法行政行為,應當在法定的權限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正確行使,不能濫用權力﹔另一方面也說明,對權力的行使還缺乏嚴密的規制,權力還沒有完全關進制度的籠子裡。按照法治要求,實現單純依靠行政命令向依法行政的轉變,關鍵是牢固樹立依法行政的理念,能給權力念法治的“緊箍咒”,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要將決策行為納入法治軌道,實現決策有據、決策有序、決策有責,嚴格遵循法定的步驟、時限、方式方法等程序要求管理部隊、開展工作。

  實現從單純靠習慣和經驗開展工作的方式向依靠法規和制度開展工作的根本性轉變。在建軍治軍的長期實踐中,我軍積累和形成了大量習慣做法和管理經驗。有些做法和經驗已經不適應時代發展和任務變化要求,一些領導干部不能與時俱進,不學法、不懂法,說話辦事憑經驗、走老路,喜歡耍權威、一把抓﹔有的在落實法規制度上搞“土政策”“土辦法”,層層加碼﹔有的遇事不是找法,而是找關系,找門路。這些做法損害了法規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影響了部隊高度集中統一和正常的工作秩序。法規和制度是規范國防和軍隊建設活動的行為准則,反映了軍事活動的客觀規律,具有普遍性、穩定性和強制性的特點。實現治軍方式向依靠法規和制度開展工作的根本性轉變,就是要把法規和制度作為抓工作的基本依據,自覺從思想上清除人治的舊觀念、老做法,徹底清理與法規和制度相沖突的“土政策”“土辦法”,把遵守法規和制度作為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的第一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使厲行法治、嚴肅軍紀成為鐵律。

  實現從突擊式、運動式抓工作的方式向按條令條例辦事的根本性轉變。長期以來,突擊式、運動式成為有些領導和機關抓工作的慣用方式。突擊式的表現是忽冷忽熱、時緊時鬆,看領導眼色行事﹔運動式就是短期內最大限度動員各類資源,以超常規的工作節奏和工作狀態解決問題。這些工作方式科學性、預見性和計劃性不夠,高起點展開、高標准推進、虎頭蛇尾結束,打亂了部隊正常工作節奏和秩序,浪費人力物力財力,導致“機關亂忙,基層忙亂”。突擊式、運動式抓工作的方式,根源是思想上的功利主義和扭曲的政績觀在作祟,結果背離了為基層官兵服務的宗旨,背離了能打仗打勝仗的戰斗力標准。命行始於重綱紀,令嚴方能振軍威。條令條例明確規范了軍事活動各個方面各種關系,是我軍行政管理的基本法規和主要依據,是軍隊高度集中統一的根本保証。實現治軍方式向按條令條例辦事的根本性轉變,必須牢固樹立“條令條例就是法”的思想觀念,堅決克服工作上的主觀隨意性。要按照條令條例要求組織部隊日常的戰備訓練、思想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其他工作,真正將條令法規的要求貫徹落實到部隊建設各領域、各環節、各方面,要著力增強法規制度執行力,把部隊的戰備、訓練、工作和生活秩序納入法治軌道,不斷提高部隊建設正規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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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玉倩(實習生)、閆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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