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依據服役表現量化評分
三、獎勵記分
(一)平時獎勵。
1.個人嘉獎,每次計1分﹔
2.優秀士官人才獎,三、二、一等獎每次分別計4、8、12分﹔獲政府特殊津貼的,計30分﹔
3.個人三等功,每次計3分﹔
4.個人二等功,每次計20分﹔
5.個人一等功,每次計40分﹔
6.個人獲得榮譽稱號,大軍區級單位政治部門授予的每次計50分,大軍區級單位授予的每次計60分,總部(含多總部聯合)授予的每次計70分,中央軍委授予的每次計80分。
以上獎項累計計分。
(二)戰時立功獎勵。
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戰時榮獲個人三等功的,每次計20分﹔戰時榮獲個人二等功的,每次計40分﹔戰時榮獲個人一等功的,每次計80分﹔戰時榮獲個人榮譽稱號的,每次計100分。
以上獎項累計計分。
(三)獎勵認定。
獲得優秀士官人才獎的,退役士兵本人應具備受獎証書,同時檔案中必須具備獎勵通令﹔獲得上述其他獎勵的,退役士兵本人檔案中必須同時具備獎勵登記(報告)表、獎勵通令或命令等材料,獲得平時個人三等功以上獎勵的,還應具備受獎証書和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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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黃子娟、閆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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