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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依據服役表現量化評分【6】

 

2015年10月26日11:28  來源:中國軍網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依據服役表現量化評分

八、減分

(一)處分減分。

服役期間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或降銜、撤職處分的,分別減5、10、15、20、40、60分。

多次受到處分的,累計減分。

(二)檔案材料弄虛作假減分。

退役士兵檔案中有虛假材料的,該材料不計分,並在總分中予以倒扣,倒扣分值為其作假可能獲得的分值的3倍。

各種弄虛作假減分情形,累計減分。

屬於騙取安排工作資格的,應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有關規定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應將有關情況通報相關部隊單位。相關部隊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對造假者作出處理后按實際情況移交。

九、部隊要按照檔案管理規定認真整理士兵檔案,做到要素齊全、清晰完整、真實准確,尤其是計(減)分項目應在檔案材料目錄中體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接收退役士兵檔案后,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擅自增減檔案材料。

十、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由安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負責,分數應採取適當方式向退役士兵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表》。

十一、軍地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規定審核上述記分、減分項目的相關材料,對有疑義的,軍地應加強溝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為對方核查提供便利和幫助﹔對於出具虛假鑒定、証明的,依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經辦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現役,符合入伍時國家關於安排工作規定並選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可執行本辦法。

十三、本辦法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十四、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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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黃子娟、閆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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