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依據服役表現量化評分
六、烈士子女記分
是烈士子女的,計30分。
七、其他情況記分
(一)在艱苦邊遠地區服役並在部隊服役期間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一周年以上的計分。其中,在一、二類艱苦邊遠地區服役,每服役1個月計0.1分﹔在三類艱苦邊遠地區服役,每服役1個月計0.2分﹔在四類艱苦邊遠地區服役,每服役1個月計0.3分﹔在五類艱苦邊遠地區服役,每服役1個月計0.4分﹔在六類艱苦邊遠地區服役,每服役1個月計0.5分。
艱苦邊遠地區按照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關於調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和高山海島津貼制度的通知》(政干〔2010〕115號)列出的行政區域確認。
(二)從事核專業工作並在部隊服役期間享受核輻射保健津貼一周年以上的計分。每服役1個月計0.25分。
(三)服役期間參加過對外戰爭,作戰地點在境內的,每1天計0.1分﹔在境外的,每1天計0.2分。
符合上述情形兩(含)種以上的,累計計分。
有上述情形的,部隊團以上單位應予以確認並記入士兵本人檔案。地方評分以退役士兵檔案中原始記錄為准。檔案丟失或其中部分材料丟失的,按照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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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黃子娟、閆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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